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張晶晶
被 上訴人 李毅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4 月30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