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0,1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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