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1年度,11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更,11,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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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繼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 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經分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 號辦理,本院於101年5月9日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後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聲明異議,經分101年 度事聲字第76號辦理,於101年7月20日以異議有理由,廢棄 原裁定,發回民事執行處由司法事務官續為處理。三、本院依異議法院裁定意旨,命債務人重新提出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成兩階段,第一階段由債務人自 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每月一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為6年,共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 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0元,第二階段係由債務人於每年 3月31日前額外提出5萬元年終獎金依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 分配予各債權人,共6期,二階段合計清償總額計282萬元, 清償成數為38.44%(計算式為:282萬元÷7,335,996元× 100%=38.44%,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 示之每期清償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四、嗣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3月20日雄院高 101司執消債更更立一第11號函將債務人之前開更生方案之 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萬泰銀行、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 ,另債權人華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銀行分別具狀表示同意 及無意見;而其他債權人未於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 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5,872,229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總額之80.05%(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 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



、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第一階段每期清償金額:3萬5千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金額:5萬元 │
│ 。 │
│2.第一階段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給付;第二階段每1年為一期,每│
│ 期於3月31日前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清償,第一階段共72期;第二階段共 │
│ 6期。 │
│4.清償比例:38.44%。 │
│5.清償債務總金額:282萬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每│第二階段每│
│ │ │ │期清償金額│期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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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泰銀行 │ 431,321 │ 2,058│ 2,940 │
├──┼──────────┼─────┼─────┼─────┤
│ 2 │台新銀行 │1,629,155 │ 7,773│ 11,104 │
├──┼──────────┼─────┼─────┼─────┤
│ 3 │華南銀行 │ 507,024 │ 2,419│ 3,456 │
├──┼──────────┼─────┼─────┼─────┤
│ 4 │良京實業(股) │ 811,779 │ 3,873│ 5,533 │
├──┼──────────┼─────┼─────┼─────┤
│ 5 │遠東銀行 │ 254,402 │ 1,214│ 1,734 │
├──┼──────────┼─────┼─────┼─────┤
│ 6 │大眾銀行 │ 266,899 │ 1,273│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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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銀行 │ 383,459 │ 1,829│ 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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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長鑫資產管理(股) │1,454,633 │ 6,940│ 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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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國泰世華銀行 │ 918,166 │ 4,380│ 6,258 │
├──┼──────────┼─────┼─────┼─────┤
│10 │兆豐銀行 │ 211,210 │ 1,008│ 1,440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220,667 │ 1,053│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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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 247,281 │ 1,180│ 1,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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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7,335,996 │ 35,000│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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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 │
│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
│ 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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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