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德坤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
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元。
二、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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