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劉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楊克勤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