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93號
KSDM,102,聲,993,201305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萬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係誤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依上開 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