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72號
KSDM,102,聲,2072,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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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壹捌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鴻元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 之海洛因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鴻元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2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673號裁定令被 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102年4月16日已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白色塊狀粉末2包( 驗前淨重分係0.119公克、0.119公克,驗後淨重分係0.109 公克、0.10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185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 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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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