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73號
KSDM,102,聲,1973,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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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丁嘉
上列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丁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5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 期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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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