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25號
KSDM,102,聲,1825,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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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宏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宏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7月確定,並於 民國99年5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5月3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6月3日,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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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