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73號
KSDM,102,聲,1773,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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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白
被   告 阮氏蓓
被   告 黎氏翠
被   告 阮氏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
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伍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梅白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四色 牌5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80元均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梅白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22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920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四色牌5 副及賭資18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 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 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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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