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 至9 行 「伊有問服務人員有沒有補辦法補救,服務人員跟伊說沒辦 補救」更正為「伊有問服務人員有沒有辦法補救,服務人員 跟伊說沒有辦法補救」、第10至11行刪除「又伊不去教召, 這樣部隊如何動員召集,這樣伊也沒辦法」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已收受教育召集令,明 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 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均非可取,惟念及其前無任何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並兼衡其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387號
被 告 陳俊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林華里廣東二街77巷
25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昜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傑係精誠甲字240305號教育召集應召員,於民國(下同 )101年8月17日16時許,親收經管區警員送交之高雄市後備 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101年8月24日上午8時許,前往高雄市 ○○區○○路0000號金湯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後,竟未按 時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司令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俊傑為後備軍人,於101年8月17日親受經管區警員送 交教育召集令,竟未能按時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應教育召集, 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高雄 縣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各 1份在卷可稽,又參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承稱:伊收到召 集令後,伊有前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向服務人員表示說2 年1次教召過於頻繁,當時服務人員跟伊表示退伍8年每2年 教召1次是正常的,伊有問服務人員有沒有補辦法補救,服 務人員跟伊說沒辦補救,第2次寄通知來時,伊很快就將召 集令退回去,又伊不去教召,這樣部隊如何動員召集,這樣 伊也沒辦法,因1次教召都是五天四夜,如後來後備司令部 再補召,伊因為身體的狀況,伊也無法掌握能不能去等語, 則被告既知退伍後8年內,每2年會有教召1次,接受後備軍 人之相關軍事技能訓練,竟於接到召集令後,未依規定前往 報到參加教育召集,綜上之被告顯有明知應受召集而故不為 應召教召之間接故意至灼,被告雖辯稱99年有去過1次,後 來因為重感冒,所以這次伊沒有去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尚 不足採,被告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陳俊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呂乾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柯月媚
附錄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