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志崗
莊博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6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譚志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博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莊博堯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經 本院以97年審簡字第35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次因妨害風化罪案,經本院以97年審簡 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 理條例案,經本院以97年審簡字第58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復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經本院以97年審簡 字第67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 理條例案,經本院以98年審易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前開5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140號裁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6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譚志崗、莊博堯可預見將其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 用,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以避免遭 警方查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 意,分別於100年7月1日、100年8月23日,在高雄市三民區 自由路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智由門市,申請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分別將上開行 動電話SIM卡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龍仔」、「哥仔」 之成年男子使用,「龍仔」、「哥仔」遂將上開2門號提供 予以李婕瑀為首之「CALL客戀愛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係 由李婕瑀、李芊葳、王宥婷、杜建勳、鄭妍淑、許芷瑀、何 若慈、張心華、潘美伶、謝汶臻(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9532、33 191號提起 公訴,並經本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2860號移併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審理)等人與大陸廈門地區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阿福 」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大陸人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婕瑀、李芊葳在新北市三重區設立據
點並擔任該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王宥婷擔任會計及控台, 負責使用譚志崗提供之0000000000號門號、莊博堯提供之 0000000000號門號,接受大陸秘書以電話下單,再聯絡公關 小姐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後作帳、杜建勳則負責騎機 車載運公關小姐與被害人見面、確認被害人身分等,何若慈 、潘美伶、許芷瑀、謝汶臻、鄭妍淑、張心華等人擔任公關 小姐。先由該集團位於大陸地區機房之女性成員(俗稱「秘 書」)以MVNO虛擬行動電話門號隨機撥打臺灣地區不特定門 號後旋即掛斷,俟民眾回撥,如係女性,大陸秘書即表示「 打錯了」,如係男性,大陸秘書則以「猜猜我是誰」方式, 與回撥電話之男性眾裝熟攀談,建立男女關係,再佯裝愛意 ,希望回撥電話之男性民眾成為男女朋友,甚至論及婚嫁, 時機成熟後,再以「曾在酒店上班,惟遭酒店老板扣留薪資 ,須繳納稅金,償還酒店置裝費或同事借款後始可領回薪資 」、「酒店上班補業績」、「在美容行業工作,報考美容執 照需補習費、報名費」、「積欠朋友及地下錢莊借款」、「 阿嬤過世需喪葬費」、「本人住院需手術費」、「母親、妹 妹生病住院需醫藥費」、「弟弟打傷人需賠償金錢」、「離 職需賠償公司金錢」、「購買美容工具」、「積欠房租」及 「欠繳罰款」等藉口,要求回電之男性民眾提供協助,待被 害人表示願意協助,如該回電男性居住於中、北部地區,大 陸秘書即要求被害人將款項送至新北市○○區○○路○段0 號「祐民醫院」、正義北路154號「欣華牙醫診所」、「仁 愛眼鏡行」、福德北路82號1樓「風火山林茶坊」,或臺中 市○○路000○00號「麥當勞」等處所,再由大陸秘書以電 話撥打0000000000號(譚志崗所提供)、0000000000號(莊 博堯所提供)門號,向擔任控台之王宥婷下單,指派擔任公 關小姐之何若慈、潘美伶、許芷瑀、謝汶臻、鄭妍淑、張心 華等人前往見面地點,扮演大陸秘書虛構之角色向被害人收 取詐騙款項。其中利用譚志崗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聯絡詐騙事宜,共詐得新臺幣(下同)343,000元;利用 莊博堯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詐騙事宜,共詐 得446,000元(各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實施詐術之方 法及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譚志崗、莊博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李婕瑀、李芊葳、王宥婷、杜建勳、許芷瑀 、謝汶臻、何若慈、鄭妍淑、張心華、潘美伶、鄭雅萍於警 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李台華、蘇建銘、陳勁豪、 蘇勝彬、陳顯燁、王坤地、李世化、陳欽全、吳明崇、劉祐 辰、黃德華、汪合發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統一超商月
租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影本、統一超商月租型門號00 00000000號申請書影本、本院100年聲監字第1817號通訊監 察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0年聲監字 第1957號通訊監察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532號、第33191 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 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非共同正犯。被告譚志崗、莊博堯所提供予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雖使詐騙集團得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固如 上述,惟被告譚志崗、莊博堯單純提供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 ,並非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 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述說明,自應 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譚志崗、莊博堯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又被告譚志崗一次交付0000000000門號予李婕瑀為 首之詐欺集團之幫助行為,供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被害人李 台華、蘇建銘、陳勁豪、蘇勝彬、陳顯燁、王坤地、李世化 、陳欽全、吳明崇、劉祐辰、黃德華、汪合發詐欺取財;被 告莊博堯一次交付0000000000門號予李婕瑀為首之詐欺集團 之幫助行為,供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被害人鄭昆明、劉翔弦 、柯柏詮、陳欽全、林文玉、曾文龍、傅文鑫、嚴宇傑詐欺 取財,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為想像競合犯,皆僅論以 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莊博堯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 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再被告譚志崗、莊博堯均僅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於被告莊博堯部分並依 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譚志崗、莊博堯提供行動電話門 號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騙集團遂行犯罪,致執法人員難 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 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分別造成附表編號1至12 所載被害人李台華等人共受有343,000元之損害;附表編號 13至22所載被害人鄭昆明等人共受有446,000元之損害,且 均未與被害人和解;衡以其2人犯罪係單純交付門號予他人
而僅為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對於詐騙之範圍並不知悉也 無從控管,暨渠等動機、方法、智識程度,及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譚志崗並無曾犯罪判刑之素行,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 │實施詐術之方法 │詐騙金額(│備註 │
│ │(告訴 │ │ │新臺幣)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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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台華│100年10月7日14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10分許,在新北市│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三重區重新路二段│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2號「祐民醫院」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瑀扮演虛構角色安琪│ │ │
│ │ │ │的姊妹「雪兒」,於左│ │ │
│ │ │ │列犯罪時間、地點向被│ │ │
│ │ │ │害人李台華面交取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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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建銘│100年10月7日16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3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至17時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仁愛眼│由詐騙集團成員謝汶臻│ │0000000000│
│ │ │鏡行」前 │扮演虛構角色,邀約被│ │號聯絡詐騙│
│ │ │ │害人蘇建銘於左列犯罪│ │事宜 │
│ │ │ │時間、地點面交取款。│ │ │
├──┼───┼────────┼──────────┼─────┼─────┤
│ 3 │陳勁豪│100年10月7日19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至20時許,在新北│、謝汶臻接聽大陸秘書│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仁愛眼│電話,復由詐騙集團成│ │0000000000│
│ │ │鏡行」前 │員杜建勳騎機車搭載前│ │號聯絡詐騙│
│ │ │ │往,杜建勳先在現場檢│ │事宜 │
│ │ │ │查安全後,再由謝汶臻│ │ │
│ │ │ │扮演虛構角色「王雨婷│ │ │
│ │ │ │」的同事,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向被害人陳勁豪│ │ │
│ │ │ │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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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蘇勝彬│100年10月12日19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至20時許,在臺│、何若慈接聽大陸秘書│ │提供之門號│
│ │ │中市中興路108之 │電話,復由何若慈扮演│ │0000000000│
│ │ │18號「麥當勞」前│虛構角色「陳嘉容」,│ │號聯絡詐騙│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向被│ │事宜 │
│ │ │ │害人蘇勝彬面交取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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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顯燁│100年10月14日17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2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30分許,在新北│、鄭妍淑接聽大陸秘書│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正義北路│電話,復由詐騙集團成│ │0000000000│
│ │ │154號「欣華牙醫 │員杜建勳騎機車搭載前│ │號聯絡詐騙│
│ │ │診所」前 │往,杜建勳先在現場檢│ │事宜 │
│ │ │ │查安全後,再由鄭妍淑│ │ │
│ │ │ │扮演虛構角色「吳雅庭│ │ │
│ │ │ │」(起訴書誤載為吳雅│ │ │
│ │ │ │庭的同事),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向被害人陳顯│ │ │
│ │ │ │燁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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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坤地│100年10月15日22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許,在新北市三│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重區「仁愛眼鏡行│由詐騙集團成員潘美伶│ │0000000000│
│ │ │」前 │扮演虛構角色「小惠」│ │號聯絡詐騙│
│ │ │ │(起訴書誤載為小惠的│ │事宜 │
│ │ │ │同事),於左列時地向│ │ │
│ │ │ │被害人王坤地面交取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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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世化│100年10月15日17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許,在新北市三│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重區正義北路154 │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號「欣華牙醫診所│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謝│ │ │
│ │ │ │汶臻扮演虛構角色「陳│ │ │
│ │ │ │嘉麗」的同事(起訴書│ │ │
│ │ │ │誤載為「陳嘉麗」),│ │ │
│ │ │ │於左列時地向被害人李│ │ │
│ │ │ │世化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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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欽全│100年10月22日14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筆名│時10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陳宗富│市三重區重新路二│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段2號「祐民醫院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瑀扮演虛構角色「林│ │ │
│ │ │ │雨馨」(起訴書誤載為│ │ │
│ │ │ │陳嘉麗),於左列時地│ │ │
│ │ │ │向被害人陳欽全面交取│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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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吳明崇│100年10月22日20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5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至21時許,在新│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北市三重區正義北│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路154號「欣華牙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醫診所」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瑀扮演虛構角色「陳│ │ │
│ │ │ │心怡」(起訴書誤載為│ │ │
│ │ │ │陳嘉麗),於左列時地│ │ │
│ │ │ │向被害人吳明崇面交取│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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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劉祐辰│100年10月24日15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51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至17時許,在新│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北市三重區重新路│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二段2號「祐民醫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院」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張│ │ │
│ │ │ │心華扮演虛構角色「婷│ │ │
│ │ │ │婷」的同事,於左列時│ │ │
│ │ │ │地向被害人劉祐辰面交│ │ │
│ │ │ │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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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黃德華│100年10月24日17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至18時許,在新│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北市三重區重新路│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二段2號「祐民醫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院」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瑀扮演虛構角色「美│ │ │
│ │ │ │珍」的同事(起訴書誤│ │ │
│ │ │ │載為「美珍」),於左│ │ │
│ │ │ │列時地向被害人黃德華│ │ │
│ │ │ │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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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汪合發│100年10月28日20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0元 │使用譚志崗│
│ │ │時至21時許,在新│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北市三重區重新路│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二段2號「祐民醫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聯絡詐騙│
│ │ │院」前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潘│ │ │
│ │ │ │美伶扮演虛構角色「陳│ │ │
│ │ │ │羽辰」的同事(起訴書│ │ │
│ │ │ │誤載為陳羽辰),於左│ │ │
│ │ │ │列時地向被害人汪合發│ │ │
│ │ │ │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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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鄭昆明│100年10月28日19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6000元 │使用莊博堯│
│ │ │時1分許,在新北 │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風火山│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林茶坊」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潘│ │ │
│ │ │ │美伶扮演虛構角色「陳│ │ │
│ │ │ │愛鈴」,於左列時地向│ │ │
│ │ │ │被害人鄭昆明面交取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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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劉翔弦│100年10月29日14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3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起訴│時33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書誤載│市三重區重新路二│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為陳祥│段2號「祐民醫院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弦)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瑜扮演虛構角色,於│ │ │
│ │ │ │左列時地向被害人劉祥│ │ │
│ │ │ │弦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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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柯柏詮│100年10月29日16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 │時17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仁愛眼│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鏡行」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潘│ │ │
│ │ │ │美伶扮演虛構角色「林│ │ │
│ │ │ │可欣」之助理張小姐,│ │ │
│ │ │ │於左列時地向被害人柯│ │ │
│ │ │ │柏詮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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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欽全│100年10月29日14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6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筆名│時57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陳宗富│市三重區重新路二│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段2號「祐民醫院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瑜扮演虛構角色,於│ │ │
│ │ │ │左列時地向被害人陳宗│ │ │
│ │ │ │富(即陳欽全)面交取│ │ │
│ │ │ │款。 │ │ │
├──┼───┼────────┼──────────┼─────┼─────┤ │ 17 │林文玉│100年10月31日15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8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 │時10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市三重區正義北路│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154號「欣華牙醫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 │診所」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鄭│ │ │
│ │ │ │妍淑扮演虛構角色,於│ │ │
│ │ │ │左列時地向被害人林文│ │ │
│ │ │ │玉面交取款。 │ │ │
├──┼───┼────────┼──────────┼─────┼─────┤
│ 18 │曾文龍│100年10月31日16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2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起訴│時17分許,在新北│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書誤載│市三重區「仁愛眼│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為曾龍│鏡行」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文)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瑜扮演虛構角色「林│ │ │
│ │ │ │玉香」,於左列時地向│ │ │
│ │ │ │被害人曾文龍面交取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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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傅文鑫│100年10月31日18 │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1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 │時20分許,在臺中│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再│ │提供之門號│
│ │ │市某處 │由詐騙集團成員何若慈│ │0000000000│
│ │ │ │扮演虛構角色,於左列│ │號號聯絡詐│
│ │ │ │時地向被害人傅文鑫面│ │騙事宜 │
│ │ │ │交取款。 │ │ │
├──┼───┼────────┼──────────┼─────┼─────┤
│ 20 │劉翔弦│100年11月1日15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4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起訴│許,在新北市三重│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書誤載│區「仁愛眼鏡行」│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為劉祥│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弦)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許│ │ │
│ │ │ │芷瑜扮演虛構角色,於│ │ │
│ │ │ │左列時地向被害人劉翔│ │ │
│ │ │ │弦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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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嚴宇傑│100年11月2日18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7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起訴│14分許,在新北市│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書誤載│三重區「風火山林│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為嚴以│茶坊」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傑)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鄭│ │ │
│ │ │ │妍淑扮演虛構角色,於│ │ │
│ │ │ │左列時地向被害人嚴宇│ │ │
│ │ │ │傑面交取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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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林文玉│100年11月2日21時│由詐騙集團成員王宥婷│90000元 │使用莊博堯│
│ │ │11分許,在新北市│接聽大陸秘書電話,復│ │提供之門號│
│ │ │三重區「仁愛眼鏡│由詐騙集團成員杜建勳│ │0000000000│
│ │ │行」 │騎機車搭載前往,杜建│ │號號聯絡詐│
│ │ │ │勳先在現場檢查安全後│ │騙事宜 │
│ │ │ │,再由詐騙集團成員鄭│ │ │
│ │ │ │妍淑扮演虛構角色「劉│ │ │
│ │ │ │雅婷」,於左列時地向│ │ │
│ │ │ │被害人林文玉面交取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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