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830號
KSDM,102,簡,1830,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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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淑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速偵字第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淑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公司職員 李易毅」補充為「賣場安全課助理李易毅」、欄二、更正為 「案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分行負責人林華江委任李易 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第1行「告訴人」更正為「告訴代理人」、第2行 「扣押筆錄」補充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蔡淑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正值壯年,身心健全,卻未思上進,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爾竊取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物,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復衡酌其 所竊財物價值(約新臺幣2,042 元),並業已由告訴代理人 李易毅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證(詳警卷第9頁 ),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又考量其前尚無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附卷可參,兼衡其高職畢業及於警詢時自稱家境貧寒 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846號
被 告 蔡淑君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淑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3月21日11時9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甲分公司(即家樂福大賣場)內, 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置放於貨架上販售之白蘭氏冰糖燕窩 1盒、林鳳營鮮乳1瓶、大哥豆2包、小老闆海苔3包、小老闆 海苔(40克裝)1包、小老闆海苔(85克裝)1包、沙茶魚片 2包、木瓜牛乳1組等物(共值新臺幣2,042元),得手後藏 放在自用購物袋內。因蔡淑君未經結帳即攜出賣場,旋為該 公司職員李易毅發現並報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上開物品( 均已發還)而查獲。
二、案經李易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淑君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易毅於 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紙、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高 志 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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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