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附民字,102年度,3號
KSDM,102,審原交附民,3,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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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羅全燈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黃志偉
      余耀乾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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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