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麗珍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3月14日101年度訴字第54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倪麗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41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檢察官以被告所涉相同案由案件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 係聲請併案辦理,被告認罪之基礎業已變更,本院認為本件 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 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