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派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59號
KSHV,101,重上,59,201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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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壽清  
      林黃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岡穎等4 人間因請求確認分派請求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
第5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610,942 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1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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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