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施淑珍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上訴人 李克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