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03號
KSHM,102,聲,70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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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德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德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曾德隆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7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刑期合計19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德隆業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4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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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