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岳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岳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劉岳芳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岳芳業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