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語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語涵因侵占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江語涵因侵占等罪,經本院暨智慧財產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 之罪,原確定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 日,經定執行刑後,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應採有利於被告之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