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美桂
許倉祥
許芳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被上訴 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0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