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97號
TNHV,101,上易,97,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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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賴傳財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樹泉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李嘉苓 律師
      陳澤嘉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偉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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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