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謝瓊蘭訴訟代理人 謝銘恩被 上訴人 吳棟材訴訟代理人 吳梓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9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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