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48號
TNHV,100,重上,48,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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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謝瓊蘭
訴訟代理人 謝銘恩
被 上訴人 吳棟材
訴訟代理人 吳梓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99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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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