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3號
TNHM,102,聲,41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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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鮑芳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鮑芳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一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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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