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延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延成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