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232號
TCHV,102,抗,232,201305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32號
抗 告 人 呂柏瑩
相 對 人 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3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 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抗告人請求確認 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上開說明,自應認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抗 告人主張其已辭去相對人公司董事職務,其與相對人間董事 委任關係即不存在等語。依抗告人之主張,其請求與報酬給 付無關,亦無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故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洵屬正當。抗告意 旨謂:應以抗告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額為其訴訟利益云 云,指摘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另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 ,原法院限期命抗告人補繳不足之裁判費之裁定,依法不得 抗告。抗告人就此部分併提起抗告,為不合法。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