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李亞倫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張嘉麟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雅宣
被 上 訴人 何文鵬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案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02
年6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