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364號
TCHV,101,上,364,201305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林瑞榮  
即附帶被上訴人
訴 訟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被 上 訴 人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即 附 帶上訴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高德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瑞榮及訴訟代理人李銘洲律師,應 就100年9月30日之起訴狀,101年2月29日之準備二狀,及10 1年7月27日之聲明上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上訴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究為何者正確,請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憑,並 具狀陳明。所具書狀請逕先送達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欣中 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