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58號
TCHV,100,重上,58,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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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王福來 
      林柯素珍
      甘振民 
      粘金如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上訴人  鄔景坤 
      王戴娥 
追加被告  陳寶鳳 
      鄔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聲請公示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追加被告陳寶鳳鄔麗嬌准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本件追加被告陳寶鳳鄔麗嬌已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9日、101年9月27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二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宗第267頁、第2宗第16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聲請公示送達(本院卷第1宗第169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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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