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王福來
林柯素珍
甘振民
粘金如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上訴人 鄔景坤
王戴娥
追加被告 陳寶鳳
鄔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聲請公示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追加被告陳寶鳳、鄔麗嬌准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本件追加被告陳寶鳳、鄔麗嬌已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9日、101年9月27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二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宗第267頁、第2宗第16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聲請公示送達(本院卷第1宗第169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