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80號
TCHM,102,上易,80,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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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占霖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396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3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占霖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下午,搭 乘與其同屬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臨時工之董墩仁所駕駛集集鎮 公所之資源回收車,至集集鎮○○路000 號陳佳甫住處對面 集集鎮公所放置小火車之倉庫,欲以其等所攜帶之發電機發 電,開啟倉庫鐵捲門,以供維修小火車之廠商維修小火車, 然因發電機故障,無法發電,同日14時許,曹占霖拿取延長 線進入陳佳甫住處,向陳佳甫借電,陳佳甫應允,並向曹占 霖指示插座位置,曹占霖在插電時,陳佳甫飼養在騎樓之小 狗不斷吠叫,陳佳甫當著曹占霖之面,隨手將其所持之皮夾 (內有陳佳甫之身份證、健保卡、金融卡、陳佳甫之女之健 保卡各1 張、信用卡2張、現金約新臺幣1萬5000元)放在上 開插座下方之桌上後,至屋外騎樓將狗籠蓋住,詎曹占霖見 屋內無其他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前開皮 夾,得手後,隨即走出陳佳甫住處,並在騎樓與陳佳甫擦身 而過,陳佳甫進屋後,遍尋不著上開皮夾,經報警處理,而 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曹占霖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 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 第364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曹占霖業已於102年4月17日死亡,於102年4月22 日辦理除戶戶籍登記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於原審判決後上訴本 院中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 審酌,對被告被訴竊盜罪為有罪之諭知,即有未合,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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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