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076號
TCHM,101,上訴,2076,2013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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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晶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南緯
指定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晶星李南緯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晶星李南緯(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 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2年3月24日,3個 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延長羈押,至102年5月24日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 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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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