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364號
TCHM,101,上訴,1364,2013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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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世棋
      黃淑芬
      吳旻洨
      許煜偉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偉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恒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4行「均」字之前應增「關於除楊秋以外之其餘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4行「均」字之前應增 「關於除楊秋以外之其餘部分」,顯為文字之脫漏,且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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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