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527號
TCHM,100,上訴,1527,2013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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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昌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况源慶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涼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慶培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村田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維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清林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游碧鳳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
100 年度偵字第3960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059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甲○○、辛○○、乙○○、庚○○、寅○ ○部分,及卯○○○無罪部分,均撤銷。




癸○○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
甲○○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
辛○○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主文 欄所示之刑。
乙○○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寅○○犯【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卯○○○犯【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六主 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即己○○上訴部分)。
犯罪事實
一、寅○○與其妻卯○○○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 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5年某時 起至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在臺中市經營如【附表 一】所示提供猥褻、性交服務之酒店,經營模式為僱用公關 小姐在包廂內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 摸男顧客之生殖器官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等處之 性交或猥褻行為,每50分鐘收取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 1,200元不等(均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如男顧客看中 小姐,亦可向酒店買公關小姐之時數(每小時之費用約為 3,300元不等,並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帶出場從事性 交行為。巳○○前於82、8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彼時擔任 寅○○酒店人頭負責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12月27日 假釋出獄(縮刑期滿日為85年3月2日),自上開酒店成立後 ,亦自85年某時起至91年4月止,回到寅○○、卯○○○所 營酒店,加入受僱於寅○○、卯○○○,與其等共同基於使 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由巳○○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十一所示由寅○○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現場 管理工作,巳○○並引薦其胞兄辰○○予寅○○、卯○○○ 認識,辰○○自87年間起至91年4月底止,亦加入受僱於寅



○○、卯○○○,而與其等、巳○○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 辰○○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十一所示 由寅○○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水電維修及協助 發放公關小姐薪水等工作,嗣於91年4月底,因寅○○懷疑 辰○○有工程款帳目不清、侵占款項之嫌,巳○○、辰○○ 遂均於91 年4月底離職(寅○○、卯○○○妨害風化部分已 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判決判處其等共同意圖營 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年,提 起上訴後於本院均撤回上訴確定;巳○○妨害風化部分,已 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與另犯下述行賄 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於本院 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辰○○妨害風化部分,已經原審判處其 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與另犯下述行賄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5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未經其、檢察官上訴而 均確定)。
二、癸○○、甲○○、辛○○、庚○○均擔任警察工作(其等之 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明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其等 「職權含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 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警察局基 於事實需要,需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 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 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 其他案件時,得恰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偵防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一切警察勤務活動 ,均應以防制犯罪為主要目標。」等規定,分別為警察法第 2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警察勤務條例第 19條、第22條、內政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 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所明定,又 「主動取締妨害風化案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嘉獎 。」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1條第21款所明文。均 係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對於其等於各該收 賄期間之如【附表一】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均 屬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癸○○、甲 ○○、辛○○、庚○○於擔任前開警察期間,復均明知「各 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



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做虛偽陳報擅自結 案」;「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 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之各類刑案,除迅速通知刑警(大 )隊列管處理外,其經分析認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 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應立即報告本署(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預防犯罪,應 配合各種警察勤務活動,切實執行;警勤區、刑責區、派出 所、分局、警察局,均應視為重要工作。」復為各級警察機 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2條㈠㈢項,及內政部警政 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 -防制犯罪實施計畫」「肆、要求」三、等規定可明;且「 凡偵查犯罪,發現涉案相關線索..,雖非本轄責任,亦應不 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必要時並予以支 援。」「偵查犯罪採地區責任制,唯各警察單位應本著無我 無私精神,不爭功、不諉過,竭力共同肅清治安亂源」「.. 無論案情大小,均應摒棄地區、本位觀念,凝結整體警察力 量,共同蒐集情報線索,迅速達成有案必破任務。」亦為內 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 「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整體偵查」要領所規範。 是癸○○、甲○○、辛○○、庚○○身為警察人員,其等所 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 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 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 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予以支援,此 亦身為警察人員之主要職務。乙○○於91至96年間,係擔任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改制後為臺中市調查處)調查 員、調查官,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14款:「法務 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 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同法第14條第2項:「本局所屬 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薦任以上人員,於執行 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 司法警察官。」第3項:「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 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等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 定,知有犯罪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足認身為司法警察 (官)之被告乙○○,對於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編號十 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係貪污治罪條例 第7條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癸○○、甲○○、辛○○、庚 ○○、乙○○竟均不知潔身自愛,奉公守法,而分別為如下



三至五所示犯行。
三、【寅○○、卯○○○與巳○○或辰○○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與癸○○或甲○○,及癸○○、 甲○○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寅○○、卯○○○因其等所經營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 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且為違法色情行業,為圖繼續違規經營色情行業之不法利 益,避免其等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從事媒介 容留性交易之各酒店被警查獲取締,欲交付賄賂予執掌相關 業務之公務員,乃先後指示巳○○、辰○○分別擔任行賄警 員癸○○、甲○○之白手套(辰○○僅限於交付賄賂與癸○ ○部分),並推由巳○○出面先後與癸○○、甲○○建立交 情,為如下行為:
㈠寅○○、卯○○○、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巳 ○○於85年6月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茶藝館,向癸○○表示 為避免寅○○、卯○○○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 ,寅○○、卯○○○一方願意送賄10萬元行求之意(嗣提高 為20萬元、30萬元),經癸○○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 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 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 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 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 後,巳○○、辰○○於其等各別擔任白手套期間,分別與寅 ○○、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辰○○僅有交付賄賂與癸○○之 概括犯意),於下列時間行賄癸○○:
⒈寅○○、卯○○○推由巳○○出面與癸○○談妥行賄具體方 案後,自85年6月間起至90年1月間(但應排除自87年8月28 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該段期間,故從寬認定排除3個月)止 ,由寅○○、卯○○○出資,推由巳○○,在【附表一】編 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附近或臺中市某茶藝館等處所,按 月交付賄款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不等金額給癸○○,癸 ○○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寅○○、卯○ ○○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 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 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此指改制前,下均同 )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 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 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 ,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 、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 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癸○○並自85年6月 起至86年11月止以每月10萬元、自86年12月起至88年11月止 (但應排除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故從寬認定 排除3個月)以每月20萬元、自88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以每 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巳○○受託交付寅○○、卯○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1,020 萬元。嗣因巳○○與寅○○爭名份未果,決定從90年1月底 之後,不再幫寅○○夫妻擔任行賄癸○○之白手套,而終止 行賄癸○○之犯行(然因巳○○與甲○○之配偶吳淑燕為好 友,且巳○○為甲○○女兒之乾媽,互信基礎較深,是巳○ ○仍願意負責行賄甲○○部分到91年3月止,詳如下述㈡) (巳○○此部分行賄犯行,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8月減 為4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⒉嗣巳○○不再擔任寅○○、卯○○○行賄之白手套後,寅○ ○、卯○○○即找上巳○○胞兄辰○○繼續擔任行賄之白手 套,辰○○遂與寅○○、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2月間 起至91年3月間止,由寅○○、卯○○○出資,推由辰○○ 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4樓之1住處附近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起 訴書誤認曾有20萬元)給癸○○,癸○○明知其為具有調查 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 編號七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 、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 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 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 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 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 ○○、卯○○○、辰○○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 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癸○○並自90年 2 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 辰○○受託交付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 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420萬元(辰○○此部分行賄犯行, 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 ,未經其、檢察官上訴而確定)。
⒊嗣因寅○○夫妻懷疑辰○○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時,浮報工



程款,與辰○○兄妹互信關係破裂,巳○○與辰○○於91年 4 月底同時自寅○○夫妻經營之酒店離職,辰○○因此終止 行賄癸○○之犯行。嗣寅○○、卯○○○因仍有繼續行賄警 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卯○○○親自交付賄款給癸○○,為 確認巳○○、辰○○先前行賄癸○○之細節狀況,遂先暫停 給付予癸○○91年4月份之賄款,待癸○○詢問巳○○為何 延誤給付4月份賄款時,即由寅○○指示巳○○於91年4月21 日約出癸○○,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之「四季咖啡 館」,由寅○○偕同特別助理林桂朱和巳○○與癸○○當面 確認行賄方案為「⒈交給癸○○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警員 之費用為每月15日交付,金額為5萬元;⒉另於每月25日交 付予癸○○個人去打點警方之賄款,自91年4月份起,由原 本之每月30萬元降為15萬元;⒊甲○○部分每月15日交付, 賄款5萬元」,為自保起見,並予錄音存證。待寅○○、卯 ○○○已確認行賄癸○○之細節後,2人仍承前共同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與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卯○○ ○於91年5月18日,親自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辦 公室交付25萬元(即91年4月15日之5萬元、91年4月25日之 1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5萬元)予癸○○收執,而為自保 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㈡巳○○因癸○○引薦認識曾與癸○○共事過的甲○○,獲悉 其亦為警員,為雙重確保寅○○、卯○○○所營【附表一】 編號六、七所示酒店所營妨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寅○ ○、卯○○○、巳○○合意推由巳○○出面於88年7月或之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甲○○表示為避免寅○○、卯○○ ○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寅○○、卯○○○一 方願意送賄10萬元(嗣降為5萬元)行求之意,經甲○○同 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 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 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 ,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 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巳○○遂與寅○○、卯○○○ 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 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7月間(起訴書誤載88年2月間)起至 88年12月止,及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由寅○○、卯○ ○○出資,推由巳○○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風 尚人文咖啡館」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10萬元、5萬元不等 金額給甲○○,甲○○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 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各 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



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 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 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 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 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 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 ○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 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甲○○並自88年7月至88年12月止共6個 月(以每月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以每 月5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巳○○受託交付寅○○、卯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95萬 元。嗣因寅○○夫妻質疑辰○○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時,浮 報工程款,與辰○○兄妹互信關係破裂,巳○○與辰○○於 91年4月底同時自寅○○夫妻所經營之酒店離職,巳○○因 此終止行賄甲○○之犯行(巳○○此部分行賄犯行,已經原 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上訴 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寅○○、卯○○○因仍有行 賄警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卯○○○執行行賄警方之工作, 由上開三、㈠⒊所述91年4月21日癸○○遭錄音之談話中確 認甲○○按月收取5萬元賄款之情形後,即由卯○○○於91 年5月18日,親自在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京 翔旅行社辦公室,交付10萬元(即91年4月15日應交付而尚 未交付之賄款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賄款5萬元)予甲 ○○收執,而為自保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㈢嗣於91年6月或之前某時,寅○○因其91年初遭彰化縣警察 局刑警隊偵辦流氓、組織犯罪等案件,透過未○○找乙○○ 、庚○○幫忙,因而獲悉係癸○○、甲○○、巳○○、辰○ ○等人私下唆使酒店離職小姐檢舉所致,是於91年6月間, 寅○○見癸○○前來欲領取該月份賄款時,按捺不住情緒, 當面嚴厲質問癸○○怎麼敢一面向其收賄,一面私下陷害其 ,癸○○始嚇跑,不敢再上門索賄,因甲○○原本即係透過 癸○○牽線,是癸○○、甲○○2人嗣後均未敢再向寅○○ 夫妻索取賄款而終止其等違背職務收賄犯行。以上癸○○共 計收取1,465萬元(1020萬元+420萬元+25萬元=1,465萬元 ),甲○○共收取105萬元(95萬元+10萬元=105萬元)。四、【寅○○、卯○○○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與辛○○,及辛○○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
㈠寅○○、卯○○○早於90年2月間,即透過巳○○、癸○○ 介紹認識當時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辛



○○,辛○○個性謹慎,向癸○○表示,要直接與酒店負責 人見面,是癸○○、巳○○、寅○○、卯○○○、辛○○等 人,曾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一見鍾情」酒店大 廳見面,由癸○○當面介紹雙方認識,日後寅○○夫妻與辛 ○○保持良好互動。嗣於91年4月間,因寅○○夫妻已開始 對巳○○、辰○○、癸○○等人產生懷疑,為確保寅○○、 卯○○○彼時所營【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酒店所營妨 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遂決定另覓行賄警察之管道,決 定以辛○○取代癸○○、甲○○之地位,由寅○○出面於91 年4月前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98號京翔旅 行社辦公室(寅○○等經營之京翔旅行社原設於同路202 號 ,後又遷移至196號、198號,下稱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 向辛○○表示為避免寅○○、卯○○○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 化案件被查緝,寅○○、卯○○○一方願意送賄30萬元(嗣 增為40萬元)行求之意,經辛○○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 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 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等人知悉,使 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 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寅 ○○、卯○○○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 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 ,自91年9月起至92年11月止,由寅○○、卯○○○出資, 推由卯○○○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辛○○某友人位 於武昌路某茶行、辛○○胞弟張正和位於西屯路與英才路口 附近某洗車廠等處,按月各交付30萬元、40萬元不等金額給 辛○○(起訴書載從91年7、8月間,行賄金額由30萬元調高 為40萬元),辛○○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 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 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 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 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 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 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 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 ,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辛○○並自91年4月至 91年8月止共5個月(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 ○○、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其中於91年5月份第2 次行賄辛○○時,係由卯○○○指示不知情之林桂朱出面在 四季咖啡館內交付1次(起訴書記載為91年4月份,本院認定



為5月份之理由,詳見理由欄論述),嗣因辛○○表示與林 桂朱無信任基礎,希望卯○○○親自交付,是之後均由卯○ ○○親自連續多次交付30萬元賄款予辛○○,辛○○亦基於 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共計150 萬元(5個月x30萬元=150萬元)。
㈡91年8月間,辛○○親自到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向寅○○ 表示,每月行賄之金額30萬元,已不足以打點相關警察人員 ,提議將賄款提高為40萬元,寅○○亦表示同意。寅○○、 卯○○○為免彼時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酒店遭警取締 ,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9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由卯 ○○○連續依照辛○○之指示,到辛○○某友人位於武昌路 某茶行、辛○○胞弟張正和位於臺中市西屯路與英才路口附 近某洗車廠等處所,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辛○○,辛○○ 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酒 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 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 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 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 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 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 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 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 ,辛○○並自91年9月至92年11月止共15個月(以每月40萬 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 賄款,共計600萬元(15個月x40萬元=600萬元)。嗣因寅 ○○夫妻於92年11月間,不堪雙重行賄(詳見下五、行賄乙 ○○、庚○○部分)開銷過於龐大,想砍價為20萬元,辛○ ○即主動表示不願再收受賄款,而終止犯行。
㈢以上辛○○共計收取7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750萬元 )。
五、【寅○○、卯○○○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 賂與乙○○、庚○○,及乙○○、庚○○違背職務要求、期 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緣乙○○與庚○○於91年初,因寅○○、卯○○○聽聞寅○ ○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而透過員工陳木桂結識與 警界關係良好之未○○,經未○○在其大里住處引見乙○○ 、庚○○與寅○○夫妻認識,嗣後該流氓案件未曾通知、傳 喚寅○○等人進行調查,不了了之,寅○○夫妻即深信係乙 ○○、庚○○擺平所致。




㈡乙○○、庚○○因此得知寅○○、卯○○○所經營酒店有媒 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且財力狀況良好 ,並知悉寅○○夫妻預計於91年6月間,在臺中市北區○○ 路000號重新開幕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 店。庚○○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 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 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 偵辦犯罪,乙○○身為調查員、調查官,其職責負責國內安 全及犯罪調查,且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屬於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2人明知寅○○ 、卯○○○所營酒店從事色情行業,基於職責應予取締,竟 共同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店91 年6月5日開幕前某時,推由庚○○前往寅○○夫妻位在京翔 旅行社辦公室,詢問卯○○○目前行賄之對象、價碼,並表 示其可代為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 及由乙○○負責打點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站等機關,要求 卯○○○、寅○○交付賄賂。卯○○○、寅○○見其主動索 賄,一方面怕拒絕會得罪庚○○、乙○○而遭其陷害,二方 面也因為91年初流氓案件之接觸,相信庚○○、乙○○確有 「擺平」案件之能力,且認為調查官的職位較警察的職位高 ,應有助於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寅○○、卯○○○為 免彼時所欲開幕之【附表一】編號十二酒店遭警取締,雙方 遂達成由寅○○、卯○○○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30萬元賄賂 與庚○○、乙○○,庚○○、乙○○同意接受並允諾由庚○ ○拿18萬元打點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由庚○○轉交乙 ○○12萬元,打點臺中縣(此指改制前)市調查站調查人員 之行賄方案,並將庚○○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 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 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 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寅○○、卯○○○遂自91 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 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行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 次)則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聯絡,均在每月5日左 右,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由卯○○○按月交付30萬元 與前來取款之庚○○。乙○○、庚○○則允諾不予取締非法 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允諾以其等 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及調查局、站各該相關人員,並 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



○○○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 取締其等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害風 化犯行,而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基於違 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 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月17 日以外之該次)則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聯 絡,2人均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卯○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均由庚○○前往取款後,再按月 轉分配12萬元與乙○○。其中於96年2月17日適逢除夕,農 曆年節將至,乙○○與庚○○有較大資金需求,2人謀議後 推由庚○○於當日15時許,至卯○○○之前揭辦公室,向卯 ○○○表示其與乙○○於農曆過年期間之資金需求較大等語 ,而暗示卯○○○能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卯○○○瞭解其 來意後,若不遂其意恐將得罪,將來與寅○○所經營酒店恐 怕不利經營,遂另行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當場將賄款2萬2千元、3萬6千元, 分別裝入紅包袋,並均交付予庚○○收受,且請庚○○將裝 有3萬6千元賄款之紅包轉交予乙○○,庚○○、乙○○明知 卯○○○、寅○○對其等索賄之行止未敢拒絕,主係希冀其 等對於寅○○、卯○○○所營酒店有所助力,繼續提供違背 職務行為之服務,而另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 賂之犯意,由庚○○收下該2紅包後,並將其中裝有3萬6千 元之紅包再轉交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乙○○收受,乙○○於 收受庚○○轉交之賄款3萬6千元後,尚於96年2月22日撥打 電話向卯○○○表示感謝與賀年,並請求轉達寅○○知悉等 意。而在乙○○、庚○○收賄期間,乙○○、庚○○多次透 露臨檢訊息、關心立人派出所警員到「歡喜就好」酒店前站 崗、臨檢情形、透露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調離訊息,庚○ ○並於收賄期間,多次利用警方資料庫查詢酒店小姐前科、 通緝資料等應保密之資訊(含扣案93年5月之18張刑案資料 、查捕逃犯及查尋人口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所示之資訊,及詳 如【附表三】和【附證四】內容所示),將該等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告知卯○○○或寅○ ○知悉,部分並將查得之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於列印交付卯○○○或寅○○收執。
㈢嗣因於96年5月間,寅○○與卯○○○已不再信任庚○○與 乙○○,寅○○推由卯○○○與庚○○、乙○○協商,示意 景氣不好,實在無力負擔,獲得庚○○與乙○○首肯後,寅 ○○與卯○○○始停止繼續行賄庚○○與乙○○。故自91年 6月起至96年5月止,乙○○、庚○○收賄5年共計1,800萬元



(60個月x30萬元=1,800萬元)。
六、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依【附證三】監聽結果,可疑乙○○、 庚○○涉嫌收受寅○○、卯○○○等人賄款之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於99年9月10日借訊寅○○時,經寅○○對有 偵查犯罪職務之調查官丑○○表示除行賄乙○○、庚○○外 ,另主動向丑○○自首其行賄綽號「老猴」(即癸○○)、 「爌肉」(即甲○○)、「帥哥」(即辛○○)等對公務員 行賄之梗概,而願意接受裁判,惟彼時寅○○僅記得上開警 員之綽號,尚無法明確供述其等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嗣 經卯○○○於99年9月30日帶同調查官丑○○前往彰化銀行 取出保管箱內之錄影帶及錄音帶,發現有註記「(進尚)癸 ○○(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 6 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 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 帶1捲併予扣案,卯○○○始對尚不知其與寅○○有行賄癸 ○○、甲○○、辛○○細節之丑○○,詳細說明其與寅○○ 行賄經過,亦自首接受裁判。寅○○、卯○○○並迭自調查 站詢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期間均自白上開行賄 癸○○、甲○○、辛○○及乙○○、庚○○之全部犯行;且 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及其他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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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