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周鴻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怡君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
101年度重上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
第144號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
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