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9號
上 訴 人 高育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萬、郭周冬子、周溫雪等間因給付報酬再
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萬2,1
55元,第二審、第三審應徵納之裁判費各為2萬7,190元,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