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鄭武岳
鄭林却
鄭武尚
鄭武東
鄭武釗
鄭惠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被上訴人 黃振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6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