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36號
TPHV,101,重上,636,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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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方九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上訴人 謝立維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民法第276條第1項與本案之
關係續行攻防,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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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