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方九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上訴人 謝立維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民法第276條第1項與本案之
關係續行攻防,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