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12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複 代理人 陳婉茹律師 塗能謀律師被 上訴人 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訴訟代理人 陳燕如 楊錦麟 陳正一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陳凱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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