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1年度,31號
TPHV,101,勞上,31,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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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周念暉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鴻盛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佑明律師
        蘇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於102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2年起即擔任上訴人公司協理,上 訴人於97年6月25日召開97年度第4次董事會,由伊擔任紀錄 ,會中決議聘任伊擔任協理、會計主管及發言人等職,及自 97年起年薪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下稱系爭董事會決 議),兩造聘任契約業已成立,伊也實際履薪,惟上訴人自 97年起至99年止,每年僅給付1,461,299元、1,231,230元及 1,262,790元,伊尚未及向其催討短付2,044,681元薪資,即 遭上訴人於100年4月29日召開董事會解除職務等情。爰依聘 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44, 6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上訴人則以:伊係公開發行公司,於97年為申請上櫃召開並 作成系爭董事會決議,補足符合公司法及章程關於董事、經 理人任命及報酬等規定,僅係內部決議行為,並未對外為意 思表示,而擔任會議紀錄之被上訴人亦未為承諾,兩造並未 合意成立年薪200萬元之聘任契約,且當時董事長盧國棟及 總經理紀秋煌參與表決自己薪資議案,故系爭董事會決議為 無效。且被上訴人係提出不實之96年度高階主管薪資明細表



(下稱96年主管薪資表),致董事會受其詐欺而陷於錯誤, 自得撤銷系爭董事會決議。再者,系爭董事會決議僅屬97年 度年薪,並不及於98或99年度年薪,且包含兼任旗下子公司 報酬在內,縱不包含子公司報酬,被上訴人事後也同意減薪 而未支領,伊並無積欠其任何薪資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依被上訴人所請,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2,044,681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依系爭董事會決議年薪200萬元之聘任契約法律關 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7年至99年間短付薪資2,044,681元本 息,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㈠、上訴人於97年6月25日召開97年第4次董事會,其中討論事項 第1案董事長改選案:決議由盧國棟擔任董事長;第2案經理 人任命案:決議被上訴人為協理、會計主管以及發言人;第 3案董事長、經理人酬勞案:茲就上年度實領酬勞,參考同 業之行情,擬定盧國棟董事長97年度年薪650萬、紀秋煌總 經理年薪500萬…陳鴻盛(即被上訴人)協理200萬…決議全 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等情,有系爭董事會決議可參(見原審 補字卷7至8頁),復有上訴人提出系爭董事會決議過程錄音 光碟及譯文可參(見本院卷131、165至166頁),堪信為真 實。雖上訴人以系爭董事會決議未對外為意思表示,被上訴 人亦未為承諾,兩造並未達成年薪200萬元之聘任契約云云 。惟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 法第94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董事長盧國棟擔任97年第4次 董事會主席,宣佈以年薪200萬元聘任被上訴人擔任協理、 會計主管以及發言人乙職,自為在場擔任紀錄之被上訴人所 了解,則上訴人以上開薪資聘任被上訴人之對話意思表示, 即已發生效力,兩造間聘任契約自已生效。至上訴人公司事 後未對外發佈系爭董事會決議,此部分非對話意思表示,依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則因未到達其他經理人而未生效, 故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其他經理人陳宜賢陳鼎仁楊登宇連循聖黃仁忠鄭裕結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不知悉系爭董事 會決議年薪等語(依序見本院卷62至63頁、81至84頁),顯 與兩造間成立聘任契約方式不同,自不得相提並論。是上訴 人執此抗辯兩造並未成立97年度年薪200萬元之聘任契約云 云,即無可採。
㈡、按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 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



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06條第3項規定為 董事會決議所準用,而準用結果僅為董事對於董事會之事項 ,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 決而已,並非謂董事對於其他無利害關係之議案,亦須迴避 而不得參與表決。查上訴人董事長盧國棟及總經理紀秋煌參 與表決自己薪資部分,固違反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充其量亦 僅係此部分決議有瑕疵,並不影響其他無利害關係議案之表 決結果。是上訴人執該部分瑕疵,抗辯系爭董事會決議全部 無效云云,殊無可取。
㈢、雖上訴人再以被上訴人提供不實之96年主管薪資表,欺瞞董 事會作出系爭董事會決議,業經102年3月28日102年第1次董 事會決議撤銷云云,並提出96年主管薪資表及102年第1次董 事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138、190至191頁)。惟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且證人盧國棟於原審證稱:系爭董事會決議通 過被上訴人年薪200萬元,係指97年全年度而言,因為當時 上訴人公司打算上櫃,這些資料會上傳至觀測站讓投資大眾 看到等語,經核與證人紀秋煌於原審證稱:當時決議經理人 報酬,因為上訴人公司要上櫃,應該是會計師或券商要求符 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等語相符(見原審訴字卷57頁反面、60 頁反面),且上訴人民事準備㈠狀亦引用渠等證詞,並載稱 :「…易言之,如非準備上市上櫃,不可能有如此之決議。 目的就是提高身價,讓當時上訴人公司容易上市上櫃。但後 來景氣整個變得很壞,上訴人公司並沒有上市上櫃,所以充 其量只是97年度的薪資,而非指98、99年以後的每年度,均 由這些高級幹部(或經理人)年年領取如此之高薪。此為一 重要的前提,亦為被上訴人所故意不敘述的重要事項」等語 (見本院卷67頁),顯見上訴人為配合上市上櫃之規劃,符 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召開系爭董事會決議提高經理人薪資 ,顯與96年主管薪資表正確性無關,否則豈有與會董監事無 人發現薪資不符之處。雖證人紀秋煌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伊 不知道董事會所附96年主管薪資表上其他經理人薪資是否正 確,又當天雖不是決議兼任子公司薪資,但伊認知其上所載 自己500萬元薪資,是包括兼任子公司薪資及酬勞云云(見 本院卷185頁反面至186頁),姑不論其位居上訴人公司總經 理要職,竟不知其他經理人酬勞是否屬實,且觀諸上訴人公 司96年度年報所示,紀秋煌連循聖楊登宇合併申報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總計為7,369,000元(見本院卷213頁),扣 除配車價值483,000元及161,000元,及連循聖楊登宇96年 度薪資1,572,658元及965,048元(見本院卷171、172頁), 紀秋煌96年度薪資至多為4,187,294元(計算式:7,369,000



-483,000-161,000-1,572,658-965,048=4,187,294) ,遠不及其所稱96年度薪資有500萬元水準,可見紀秋煌此 部分證詞不實,自無可採。再者,縱認被上訴人提供96年主 管薪資表為會議資料,惟上訴人公司基於上市上櫃目的,已 決議提高經理人薪資,自無發生受96年主管薪資表所欺瞞或 使上訴人公司董監事發生錯誤,作成系爭董事會決議可言。 況上訴人遲至102年3月28日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顯逾民法第 90條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事後已不得為撤銷。是上訴人事 後以受詐欺或錯誤為由,撤銷系爭董事會決議關於被上訴人 薪資部分云云,自無可取。
㈣、又按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 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上 訴人公司章程第23條第3款規定:「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3 個月召開1次,其職權除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有總經理、副 總經理、外聘顧問及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定經理人之委任、 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辦理」等語(見原審訴字 卷246頁),足見經理人報酬屬董事會職權,並非董事或董 事長個人所能獨斷決行事項。雖證人盧國棟紀秋煌於原審 均證稱:無須再經董事會重新決議薪資云云(見原審訴字卷 60、62頁反面),顯違反公司法及章程關於董事會應決議經 理人報酬職權,即無可採。況系爭董事會決議並無附帶決議 來年沿用97年度年薪之意,則被上訴人以其98年及99年續任 原職,依97年度年薪請求上訴人給付98年及99年薪資差額云 云,自無可取。
㈤、末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 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著有17年 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稽。查系爭董事會決議載明:「茲就上 年度實領酬勞,參考同業之行情,擬定…97年度年薪…陳鴻 盛協理200萬」等語,並未另為「上限」或「不得超過…」 等限制性文句,亦無包含子公司薪資在內之意。另對照上訴 人100年3月1日100年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協理年薪在新台幣300萬(含本公司轉投資子公 司給付之薪資)以內…」等語而觀(見原審訴字卷264頁) ,益徵系爭董事會決議被上訴人97年度年薪200萬元,並不 包含其兼任子公司職務報酬在內甚明。且證人盧國棟於原審 證稱:系爭董事會決議被上訴人97年度年薪200萬元,印象 中是指97年度1月到12月止為200萬元,不包括擔任外派關係 企業之董事薪資或報酬在內,如果擔任外派關係企業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有報酬的話,是由外派關係企業公司另外支 付,而伊擔任上訴人公司之外派關係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職 務,外派關係企業公司會開立扣繳憑單,伊年薪650萬元係 上訴人給付年薪總額,不包括伊擔任外派關係企業董事長或 總經理職務報酬在內等語(見原審訴字卷58頁),另參以原 審調取盧國棟97年所得財產資料,其領取上訴人公司及關係 企業(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高達14,4 25,754元(見原審訴字卷160頁),顯已超過650萬元年薪水 準,且與上訴人登載97年年報之董事酬金級距表所示,董事 長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酬勞在1,500萬元至3,000萬元間大致 相符(見原審訴字卷263頁),足見盧國棟證述系爭董事會 決議650萬元年薪不包含關係企業酬勞在內,信而有徵,堪 信為實。雖紀秋煌於原審證稱:系爭董事會決議年薪500萬 元包含子公司酬勞在內,上訴人於97年另外給付董監事酬勞 約7、80萬元,關係企業大陸浙江榮德公司給付董事100萬元 等語(見原審訴卷60頁反面至61頁),惟上訴人於97年支付 其薪資3,758,504元(見原審訴卷207頁),再依其證詞計算 97年度領取報酬,顯逾年薪500萬元範疇,足見紀秋煌此部 分證詞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至上訴人再以兩造已默示合 意減薪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證人盧國棟於原審證稱 :因為當年要上櫃,但遇到97年9月雷曼兄弟金融風暴,景 氣往下跌,所以沒有領足系爭董事會決議年薪,上訴人開會 要求高階幹部共體時艱,如果日後賺錢,再多給或補回薪資 ,被上訴人曾向伊抱怨,伊請其共體時艱,伊記不得被上訴 人有無同意,但其沒有回嘴就走了,好像是默認樣子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59頁正反面),足見上訴人片面宣布高階幹部 減薪,但並無證據證明已獲被上訴人同意,更與其事後請求 無關,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已同意減薪置辯,顯無可取。㈥、基上,上訴人於97年僅給付被上訴人1,461,299元,有兩造 所不爭執之扣繳憑單可參(見原審補字卷9頁),則被上訴 人依系爭董事會決議97年度年薪200萬元聘任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7年度薪資差額538,701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董事會決議聘任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97年薪資差額538,70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0年6月23日,送達回證見原審調字卷8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另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 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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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