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157號
TPHV,101,上,1157,2013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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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張復鈞律師
被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0年3月8日與被上訴人簽立 買賣議價委託書,被上訴人願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號、面積35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77/10000之 土地及其上門號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 爭房地)以新臺幣(下同)1億4,824萬元出售予上訴人。且 因議價成功,上訴人將原擬作為斡旋保證金,以自己為發票 人,面額300萬元,票號AD0000000號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 票),轉為購屋定金(下稱系爭定金)交付予被上訴人,並 承諾將於同年月11日後乙週內與被上訴人簽定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雙方復約定上訴人若違約不買或不依約履行,被上訴 人得沒收系爭定金,並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詎上訴人嗣 遲不願與被上訴人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上訴人於通知 解除買賣契約後,依約沒收系爭定金,但系爭支票經提示後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基於買賣議價委託書之約定及票款 給付請求等法律關係,求為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被上 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諭知准供擔保為假執行,被上訴人對於上 訴人之上訴則聲明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伊僅委託並授權仲介人員王凱毅以1億4,824萬 元向被上訴人徵詢出售系爭房地之可能性,尚須訴外人羅淑 麗自美國返臺看屋後,再行決定是否簽約,且伊並要求王凱 毅於簽約前,不得將系爭支票交付被上訴人。王凱毅逾越授



權範圍,逕行與被上訴人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並將系爭支 票交付被上訴人,其行為應對上訴人不生效力。又買賣議價 委託書第7條另定特約條款,附有被上訴人須於同年7月1日 前完成交屋,契約始生效成立之停止條件,被上訴人既未於 上開期限內交付系爭房地,買賣議價委託書之約定尚未成立 生效,被上訴人不得沒收定金。至系爭支票因兩造間並未成 立契約,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支票並無原因,被上訴人不得請 求上訴人給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查:上訴人由負責人之女羅淑麗授權王凱毅持系爭支票代理 上訴人以1億4,824萬元向被上訴人議價;系爭支票係由上訴 人公司會計簽發後交付王凱毅王凱毅於完成議價後,將系 爭支票作為定金,交付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李家光,嗣系爭支 票經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買 賣議價委託書影本1紙、票據簽收單1件、票據及退票理由單 各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11、12頁),堪信為真實 。前開買賣議價委託書第4條第5款約定:若議價成功,賣方 違約不買或不依約履行,則保證金由賣方沒收,買賣契約解 除;票據簽收單亦註明:茲簽收定金300萬元,計入購屋價 金之一部分,本件與買賣議價委託書同一效力。被上訴人因 此主張所收受之系爭支票已從斡旋保證金轉為購屋定金,上 訴人未履行契約買受,依約得沒收定金,上訴人則以前詞置 辯,是本件之爭點在於:㈠王凱毅議價當時是否逾越上訴人 對其代理權之限制,系爭支票交付被上訴人並轉作定金之約 定效力不及於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未按買賣議價委託書所載 於「2011年7月1日」前完成交屋,兩造間議價約定均不生效 力?經查:王凱毅固證稱:「(問:羅小姐有無交代系爭支 票在簽約前不能交付給賣方?)有,她有提過」等語(見原 審卷第73頁背面),惟其又證述:「3月7日半夜王醫師與張 小姐(按:即張彩麗)看完房子後都表示這個房子很滿意, 我就打電話給美國的羅小姐,張小姐拿過去接著講,張小姐 有問我說有無拿斡旋的支票,我說有,我問張小姐說價格如 果不到要不要加,張小姐說不要加,後來我又問如果價格到 了,票是否要給對方,張小姐說票要給」,「3月8日下午我 再打電話與張小姐確認,支票是否可以給,我說不買的話支 票會被沒收,如果對方不賣的話就會跟上次一樣,張小姐說 支票可以給,我有回報車位沒有買到另外要簽的部分,3月8 日下午2、3點之間我有與羅小姐通過電話,她當時在美國準 備要上飛機,那時候對方還沒有決定要賣,羅小姐有交待說



接下來的狀況由張小姐處理」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背面至 74頁),並經被上訴人提出王凱毅於議價完成後向被上訴人 回報:「對方已收定,契約算是成立了,王太(按:即張彩 麗)和您各半,所以王太太來簽也是可以的,建議這二天簽 好,因為有其他仲介帶來要71萬買的人(不過如果對方賣要 賠我們三百萬),昨晚王太王醫生他們看完,有說,如果對 方到價即將斡旋金支付,並可代簽,已照辦」等內容的電子 郵件可資佐據(見原審卷第109頁)。證人張彩麗亦對於親 自看屋乙節證稱:「我與我先生王立文由今日在庭的證人王 凱毅一起去看這間房子,大概晚上11或12點」等語與王凱毅 所述情節一致(見原審卷第43頁背),王凱毅之證詞應為真 正可採。是上訴人即使曾要求王凱毅不要交付被上訴人系爭 支票,也在張彩麗看屋後,由張彩麗代上訴人同意系爭支票 之交付而去除限制,上訴人辯以王凱毅之代理權附有限制云 云,已有疑義。況王凱毅代理權的限制是否為被上訴人知悉 ,上訴人自承並不清楚王凱毅有無向被上訴人表示(見本院 卷二第18頁背面),王凱毅亦僅證述當時有向李家光說系爭 支票不要存入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縱認該證詞為真, 亦未提及系爭支票不得交付被上訴人,是並無證據顯示被上 訴人知悉王凱毅之代理權限制,依民法第107條前段規定, 上訴人不得以王凱毅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是 系爭房地買賣已於王凱毅與被上訴人合意支付支票時成立。 又查:有關買賣議價委託書第7條被上訴人須於同年7月1日 前完成交屋,契約始生效成立之約定真意,王凱毅證稱:「 (問:第七條手寫部分是由何人繕寫,真意為何?)這是我 寫的,李家光表示希望買方可以在7月1日前交屋,我個人認 知是因為3月初有報導奢侈稅,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 ,「(問:議價委託書特約條款的文字是證人依照李家光的 意思所寫的?)是的。是議價的時候寫的」等語明確(見原 審卷第74頁、本院卷二第25頁背面)。復參照買賣議價委託 書第7條之記載,在上開約定之前,尚書有「屋主出售但書 」一語,亦足佐據係被上訴人出賣時要求增訂之條款。因被 上訴人出賣系爭房地,當然希望上訴人盡速履約完成,倘上 訴人未能遵期履約,亦應依約負責,而非被上訴人違約,竟 因附加停止條件使契約尚不生效力,得任意反悔,被上訴人 要求上訴人訂定對己完全不公平之條款,顯違反常理,是買 賣議價委託書第7條之約定仍有不拘泥其文義,探求真意之 必要,王凱毅所證締約時並無附加停止條件而是加速履行之 意思,較符真實可採。上訴人辯以該特別約定為停止條件云 云,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因王凱毅代理所為法律行為效力可及於上訴人, 且買賣議價委託書約定之效力並無附何停止條件而不發生, 被上訴人未履行約定買受系爭房地,上訴人依買賣議價委託 書第4條第5款及票據簽收單等約定,自得沒收被上訴人所交 付之定金,被上訴人係以交付系爭支票另負票據債務方式以 代定金之交付,則系爭支票未經兌現,依民法第320條規定 ,原定金之債務並未消滅。因此,被上訴人依上開買賣議價 委託書約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被上訴人既已依買賣議價委託書之約定完 成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目的,其餘票據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則 毋庸論究,附此敘明。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返還,並為假執 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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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