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陳文禹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被 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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