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569號
TPHM,102,聲,1569,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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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國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國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國森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已減為6月)。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 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6079號上訴駁回確定。惟㈠㈡之罪並經本院97 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 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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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