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溫吉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溫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溫吉(簡稱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 ,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04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 民國99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 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