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404號
TPHM,102,聲,1404,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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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易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易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三三號判處有期徒 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而於一00年二月九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五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二年五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 0一0四六二一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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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