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36號
TPHM,102,聲,1336,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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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肇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 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 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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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