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595號
TPHM,102,抗,595,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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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9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簡航新
      詹軒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 102年4月26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簡航新詹軒文因運輸、販賣第一級 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 18121號案件偵辦, 於99年 6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99年8月9日確定等情,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 經送驗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另含上開古柯鹼成份酒液 之包裝瓶,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扣案AGWA艾克 香甜酒1075瓶,均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遭查扣之酒類於美國、中國、韓國及歐盟等 各國均得販售,抗告人並已提出相關檢驗報告以證明扣案之 酒類並無毒品成份;再檢察官並未提供行政院衛生署之報告 書供抗告人表示意見,原裁定以抗告人對鑑定結果表示接受 云云並非事實,請再重行調取扣案酒類重行鑑定等語。三、經查: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復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 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 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 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 、第 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 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 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例如刑法第 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後者則 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 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 前段之規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96年台上字 第706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經三次送驗結果確含第 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 6月10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98年6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 2月11 日FDA研字第 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 可稽(見他字第2806號卷第 9、51、93-96頁,偵字第18121 號卷第169 -171頁),堪認上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確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 抗告人簡航新詹軒文雖就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再 行聲請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惟扣案酒類業 經調查局為 2次鑑定,嗣檢察官於抗告人簡航新詹軒文不 起訴書處分確定後,復將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中12瓶送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並於100年3月25日將上開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提示與抗告人簡航 新閱覽,抗告人簡航新亦表示沒有意見並簽名無誤,有該訊 問筆錄在卷可佐(見98年度偵字第18121號卷第225頁),衡 諸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業經多次鑑定,且結果均認確實含 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故本院認無再行鑑定之必要,抗 告人復爭執檢察官未提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 報告書供其閱覽,顯不可採。又抗告人雖提出多項文件以證 明扣案酒類並未含古柯鹼成份並得於外國販售,然該證明文 件所採取之檢驗方式或含量標準與我國未必相同,外國販售 酒類之相關規定與我國亦未必一致,自難據此採為有利抗告 人之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上開違 禁物,即屬有據,核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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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