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652號
TPHM,102,上訴,652,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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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銘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號,中華民國102 年1月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658、
70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泰銘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9、編號71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泰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製造,因積欠大筆債務無力償還,竟基於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4月間起 在新竹縣新豐鄉找尋隱密之製毒場所,嗣於同年5月4日經由 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全國不動產仲介公司某不知情 業務員介紹,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代價,向不知 情之屋主羅玉玲承租新竹縣新豐鄉○○村0鄰○○00○0號之 3 樓透天獨棟別墅做為製毒場所。陳泰銘主觀上可預見其於 不詳時、地取得之第二級毒品製毒流程方法為:先製造取得 Phenylacetoacetonitrile (下稱苯基乙烯基乙),再與硫 酸適當反應後可得到 Phenylacetone,Pheny1-2-Propanone (俗稱P2P 即苯基丙酮,下稱苯基丙酮),苯基丙酮再與甲 胺鹽在適當條件作用續經還原反應,即可製造完成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竟不違其本意,陸續購入相關設備、化學 藥品、原料,依上述製毒流程之步驟,以上開設備、原料, 在上址透天獨棟別墅內,著手以前揭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 並已合成苯基乙烯基乙,惟尚未將苯基乙烯基乙續行酸化水 解取得苯基丙酮後再與甲胺鹽適當反應而製造完成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際,即於101 年6月9日16時許,在上址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到場搜索,扣得如附表一除編號70所示之設備、化學藥品、 原料及半成品、製毒流程表等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及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陳泰銘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所為供述,並非出於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所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其所述與事 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 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51至54、70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三、其餘本件有罪部分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據當事人及辯護人 於本院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式所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第1款、第2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均 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依憑之證據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有製造第二 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其購買上開原料之目的在製造第二級 毒品,不論製造成品是否成為甲基安非他命,均在其預計製 造之範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至70頁、74頁背面),核與 證人戴欣宜於警詢、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述 、證人徐仁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證人A1、A2於檢 察官訊問時、證人A3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大致相符( 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40至45、53至59、158至161、169至171 、172至175、176至178、292至293頁,101證保字第2號卷第 3至4、8至9、19至20、23至26頁),並有製毒流程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01年6月9 日搜索扣押筆錄、新竹 縣新豐鄉○○村0鄰○○00○0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警 方蒐證資料(含監視照片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2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7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 101 年6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25張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字第1274 卷第230至233頁、偵字第5658號卷第61至63頁【即偵字第70 41號卷第100至102頁】、第64頁【即偵字第7041號卷第 103 頁】、第92至98頁、第107至119頁、第121至140頁、第 141 至144頁、第189至191 頁【即偵字第7041號卷第30至32頁】 、第192至200頁,偵字第7041號卷第193至196頁,原審卷第 99頁),及附表一所示設備、化學藥品、半成品等物品扣案 可資佐證(均於北部地區大型贓物庫保管中,見卷外「陳泰 銘製毒工廠現場照片」)。參以:
(一)本件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未曬乾之半成品2 包(即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見偵字 第5658號卷第20頁),送驗後經檢視為淡黃色潮濕狀固體 ,均檢出苯基乙烯基乙之成分(乙包驗前毛重665. 28 公 克,包裝塑膠袋重3.75公克,取1.39公克鑑定用罄,餘66 0.14公克;另乙包驗前毛重887.0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 65公克,取1.70公克鑑定用罄,餘877.68公克)。其他在 現場查扣如附表一編號28至35、編號63、編號84至85所示 液體或粉末之半成品(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編號44、45、46、47、48、49、50、51、53, 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3至24頁)及部分量杯殘留物(即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76,見 偵字第5658號卷第24、26頁),送驗後經檢視分別為白色 潮濕狀物質、淡黃色粉末、透明液體及少量白色、淡黃色 晶體、淡黃色液體、黃色液體,亦均檢出苯基乙烯基乙之 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8月8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字第5658 號卷第239 至243頁)。
(二)經檢察官將被告囑請證人戴欣宜抄寫之流程表函送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究明係何物製程結果,業據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函覆稱:該流程表疑為製造苯基乙烯基乙之 流程表,且由現場證物編號53-1至53-5(即附表一編號84 所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 之含水半成品5 桶,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4頁),檢出之 苯基乙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即可得到苯基 丙酮,且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還原 反應可得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甚詳,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1 年9 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



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78頁)。且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編 號28至35、編號63、編號84至85所示之未曬乾半成品、液 體或粉末之半成品及部分量杯殘留物,送驗後均檢出苯基 乙烯基乙之成分,業如前述,復有現場查扣如附表一編號 24所示硫酸3箱(共計85 瓶,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1頁), 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甲胺鹽20瓶(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1 頁),足見被告已依前揭方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並已合成苯基乙烯基乙甚明。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9 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 0000號函函述:本案之「流程表」疑為製造Phenylacetoa cetonitrile (苯基乙烯基乙)之流程表,現場證物編號 53-1至53-5(即附表一編號84所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 之含水半成品5桶,見偵字 第5658號卷第24頁)檢出之Phenylacetoacetonitrile( 苯基乙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可得到苯基丙 酮…另學理上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 還原反應得到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甚詳,有上開函件可按( 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278頁),足見製造Phenylacetoacet onitrile(苯基乙烯基乙)後再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可得苯 基丙酮,而苯基丙酮與甲胺鹽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 還原反應可得甲基安非他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復 以101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函指明:甲胺鹽 與苯基丙酮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反應係依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年9月11日函附之文獻報導,應為實際可行之 合成方法等語,有該函件可按(見原審卷第95頁);且卷 附製毒流程表所載方法,確可能合成Phenylacetoacetoni trile,亦經上開函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4 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述甚詳,有各函件可考 (見原審卷第95頁、本院卷第60頁),參以現場扣得硫酸 、甲胺鹽等物以觀,堪信被告已依上述流程著手合成Phen ylacetoacetonitrile ,且備妥硫酸、甲胺鹽等物,擬依 製毒流程續行合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四)綜上所述,上開事證均核與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相符,堪 信屬實。被告本件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不 確定故意,且不違其本意而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未 完成而不遂之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適用: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



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條參照)。該條例第2條並明定 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 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因此,單純含 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因非可供施用,而無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 從而製造毒品過程中,若因製造程序尚未完成,而未可供 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 為應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 上字第3366號、98年度臺上字第7502號、99年度臺上字第 95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苯基乙 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即可得到苯基丙酮,且 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還原反應得到 甲基安非他命,此乃為實際可行之製造方式,業如前述; 本件被告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以前揭方法 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其進程僅製得苯基 乙烯基乙,此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回 函可證,是被告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得前階段化合物苯基乙烯基乙,惟尚未製造完成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而不遂,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被告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行為之實 行,尚未合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除限以所犯 為該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外,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始有其適用。又該條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 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 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再自白乃 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 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 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 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7050號、99年度台上字第6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期日,一致坦承 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設備、化學藥品及原料等物,著手製 造第二級毒品而合成前述化合物等情甚詳,雖被告前屢稱 其認所依憑之製毒流程係製造第二級毒品搖頭丸(FM2 ) 之流程等詞,然被告於本院業就此陳明:其自始有製造第



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且購買前述原料之目的係為製造 第二級毒品,不論製造成品為搖頭丸(FM2 )或甲基安非 他命,均為其預計製造成品之範圍等情屬實(見本院卷第 70頁),是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始坦認前述客觀行為 及主觀上具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等情觀之,應認 被告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事實 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遞減輕 其刑。
(三)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與同案被告呂昆文共同基於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1年4月間與同案被 告呂昆文在新竹縣新豐鄉共同尋找隱密之製毒場所而為本 件犯行等語。然依檢察官起訴所憑事證,尚無從使本院確 信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呂昆文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 被告復供稱:呂昆文跟其沒有關係,沒有叫呂昆文去找房 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34 頁),是尚難依起訴及上訴所憑 事證認定被告與呂昆文就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此敘明。
(四)再刑法第59條之規定,必需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 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始得酌量減輕其刑;亦即須實行犯 罪另有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才有適用;查被 告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且 本件犯罪依刑法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客觀上尚不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核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縱認上訴人已於偵查、法院審 理時自白犯罪,亦僅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依據,核尚與 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合,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併此敘明。
三、原審就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據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然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一致 坦承購入前述設備、化學藥品及原料等物,著手製造毒品而 合成上開前揭段化合物苯基乙烯基乙等情甚詳,且於本院就 此陳明:其自始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且購買前 述原料之目的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不論製造成品為搖頭丸 (FM2 )或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其預計製造之範圍等情明確 (見本院卷第70頁),是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始坦認前 述客觀行為及主觀上具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等情觀 之,應認被告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就製造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



事實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原審未予詳究,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即有未合。上訴人執此提起上訴,指摘 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為不當,為有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未審酌及此,上訴指 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等語,雖難認有據,然原判決既有前述可 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判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 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著手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治安及秩序之情節非輕,惟自 始坦認客觀事實,供承具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且 僅製得半成品,尚未製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品而不遂之危害程 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8至35、編號63 其中一杯內容 物、編號84至85所示經檢出含有苯基乙烯基乙成分之物品 ,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階段之化合物, 尚非第二級毒品成品,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然上述各附表編號所示物品 與附表一編號2至27、編號36至62、編號63所示量杯7個( 原判決理由漏列7個量杯部分,應予補正)、編號64 至69 、編號72至83、編號8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泰銘所有,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均係供被告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所用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一編號71 所示製毒流程 表2 張,係被告囑請證人戴欣宜抄寫,為被告所有供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於附表一編號70所示筆記簿乙本為證人徐仁帥所有,業 據證人徐仁帥證述明確(見偵字第5658號卷第43頁),非 被告所有,另附表二所示之物亦非被告所有;至扣案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 罪有關,復均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扣案地點│所有人│ 備註 │
│ │ │ │ │ │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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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曬乾半成品 │ 包 │2包 │2樓倉庫 │陳泰銘│經送鑑定結果,均為淡│
│ │ │ │ │ │ │黃色潮濕狀固體,均檢│
│ │ │ │ │ │ │出苯基乙烯基乙成分:│
│ │ │ │ │ │ │⑴乙包驗前毛重665.28│
│ │ │ │ │ │ │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3.75公克,取1.39公│
│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660.│
│ │ │ │ │ │ │ 14公克 │
│ │ │ │ │ │ │⑵乙包驗前毛重887.03│
│ │ │ │ │ │ │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7.65公克,取1.70公│
│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877.│
│ │ │ │ │ │ │ 6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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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醇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3 │苯乙晴 │ 箱 │ 3 │2樓倉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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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醇鈉 │ 罐 │ 17 │2樓倉庫 │ │ │
├──┼──────────┼──┼───┼────┤ │ │
│ 5 │乙醇鈉(空瓶) │ 罐 │ 1 │2樓倉庫 │ │ │
├──┼──────────┼──┼───┼────┤ │ │
│ 6 │乙醇鈉(鐵桶) │ 桶 │ 3 │2樓倉庫 │ │ │
├──┼──────────┼──┼───┼────┤ ├──────────┤
│ 7 │乙酸乙脂 │ 箱 │ 3 │2樓倉庫 │ │共計12罐 │
├──┼──────────┼──┼───┼────┤ ├──────────┤
│ 8 │甲苯(空小鐵盒) │ 盒 │ 7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9 │甲苯 │ 盒 │ 2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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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鹽酸 │ 桶 │ 3 │2樓工作 │ │其中乙桶為空桶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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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乙醇鈉 │ 箱 │ 2 │2樓工作 │ │共計39瓶 │
│ │ │ │ │間 │ │ │
├──┼──────────┼──┼───┼────┤ ├──────────┤
│ 12 │乙酸乙脂 │ 瓶 │ 5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13 │苯乙睛 │ 瓶 │ 9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14 │灑石酸(甲胺鹽Methyl│ 瓶 │ 20 │2樓倉庫 │ │ │
│ │amine hydrochlo) │ │ │ │ │ │
├──┼──────────┼──┼───┼────┤ │ │
│ 15 │甲醇(無水) │ 罐 │ 16 │2樓倉庫 │ │ │
├──┼──────────┼──┼───┼────┤ │ │
│ 16 │甲醇(無水)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17 │丙酮(無水) │ 箱 │ 4 │2樓倉庫 │ │ │
├──┼──────────┼──┼───┼────┤ │ │




│ 18 │丙酮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19 │乙醇鈉(空瓶) │ 箱 │ 1 │2樓倉庫 │ │共計2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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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還原劑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21 │硬化油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22 │木精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23 │鹽酸 │ 桶 │ 6 │2樓倉庫 │ │ │
├──┼──────────┼──┼───┼────┤ ├──────────┤
│ 24 │硫酸 │ 箱 │ 3 │2樓倉庫 │ │共計85瓶 │
├──┼──────────┼──┼───┼────┤ ├──────────┤
│ 25 │乙劑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26 │矽油空桶 │ 桶 │ 2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27 │橘子油 │ 瓶 │ 1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28 │含水成品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白色│
│ │ │ │ │間 │ │潮濕狀物質與濾紙無法│
│ │ │ │ │ │ │有效分離,檢出苯基乙│
│ │ │ │ │ │ │烯基乙成分 │
├──┼──────────┼──┼───┼────┤ ├──────────┤
│ 29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6.21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53│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6│
│ │ │ │ │ │ │.05公克 │
├──┼──────────┼──┼───┼────┤ ├──────────┤
│ 30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5.82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34│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5│
│ │ │ │ │ │ │.85公克 │
├──┼──────────┼──┼───┼────┤ ├──────────┤
│ 31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30│
│ │ │ │ │ │ │02.26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15│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92│
│ │ │ │ │ │ │.48公克 │
├──┼──────────┼──┼───┼────┤ ├──────────┤
│ 32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4.74公克,包裝袋重9│
│ │ │ │ │ │ │.63 公克,取0.20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餘 2984.91│
│ │ │ │ │ │ │公克 │
├──┼──────────┼──┼───┼────┤ ├──────────┤
│ 33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5.41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28│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5│
│ │ │ │ │ │ │.50公克 │
├──┼──────────┼──┼───┼────┤ ├──────────┤
│ 34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30│
│ │ │ │ │ │ │03.88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18│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94│
│ │ │ │ │ │ │.07公克 │
├──┼──────────┼──┼───┼────┤ ├──────────┤
│ 35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3│
│ │ │ │ │ │ │90.19公克,包裝袋重9│
│ │ │ │ │ │ │.63 公克,取0.37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餘 2380.19│
│ │ │ │ │ │ │公克 │
├──┼──────────┼──┼───┼────┤ ├──────────┤
│ 36 │冷凍櫃 │ 臺 │ 1 │1樓左邊 │ │ │
│ │ │ │ │房間 │ │ │
├──┼──────────┼──┼───┼────┤ │ │
│ 37 │活性碳 │ 瓶 │ 3 │2樓倉庫 │ │ │
├──┼──────────┼──┼───┼────┤ │ │
│ 38 │攪拌機具 │ 組 │ 2 │2樓倉庫 │ │ │
├──┼──────────┼──┼───┼────┤ │ │
│ 39 │吸引瓶(10L) │ 瓶 │ 1 │2樓倉庫 │ │ │
├──┼──────────┼──┼───┼────┤ │ │
│ 40 │分離漏斗(3000型) │ 個 │ 3 │2樓倉庫 │ │ │
├──┼──────────┼──┼───┼────┤ │ │
│ 41 │瓦斯爐 │ 具 │ 1 │2樓倉庫 │ │ │
├──┼──────────┼──┼───┼────┤ │ │
│ 42 │垃圾桶(140L) │ 桶 │ 11 │2樓倉庫 │ │ │
├──┼──────────┼──┼───┼────┤ │ │
│ 43 │垃圾桶(56L) │ 桶 │ 10 │2樓倉庫 │ │ │
├──┼──────────┼──┼───┼────┤ │ │
│ 44 │漏斗架 │ 組 │ 2 │2樓倉庫 │ │ │
├──┼──────────┼──┼───┼────┤ │ │
│ 45 │真空馬達 │ 臺 │ 1 │2樓倉庫 │ │ │
├──┼──────────┼──┼───┼────┤ │ │
│ 46 │溫度計 │ 支 │ 2 │2樓倉庫 │ │ │
├──┼──────────┼──┼───┼────┤ │ │
│ 47 │濾紙 1大1小 │ 盒 │ 2 │2樓倉庫 │ │ │
├──┼──────────┼──┼───┼────┤ │ │
│ 48 │燒杯 2大2小 │ 個 │ 4 │2樓倉庫 │ │ │
├──┼──────────┼──┼───┼────┤ │ │
│ 49 │冷凝管 │ 個 │ 2 │2樓倉庫 │ │ │
├──┼──────────┼──┼───┼────┤ │ │
│ 50 │電子秤 │ 臺 │ 2 │2樓倉庫 │ │ │
├──┼──────────┼──┼───┼────┤ │ │
│ 51 │防毒口罩 │ 個 │ 4 │2樓倉庫 │ │ │
├──┼──────────┼──┼───┼────┤ │ │
│ 52 │手套 │ 雙 │ 4 │2樓倉庫 │ │ │
├──┼──────────┼──┼───┼────┤ │ │
│ 53 │麻布手套 │ 隻 │ 9 │2樓倉庫 │ │ │
├──┼──────────┼──┼───┼────┤ │ │




│ 54 │原料標籤紙 │ 張 │ 16 │2樓倉庫 │ │ │
├──┼──────────┼──┼───┼────┤ │ │
│ 55 │桌子 │ 組 │ 1 │2樓倉庫 │ │ │
├──┼──────────┼──┼───┼────┤ │ │
│ 56 │濾網 │ 個 │ 1 │2樓倉庫 │ │ │
├──┼──────────┼──┼───┼────┤ │ │
│ 57 │攪拌機 │ 臺 │ 2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58 │曬架 │ 座 │ 1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59 │鐵盤 │ 塊 │ 10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60 │桌子 │ 張 │ 1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61 │球型燒瓶(含鍋子) │ 個 │ 2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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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