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641號
TPHM,102,上訴,641,201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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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岳鵬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岳鵬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岳鵬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02年 6月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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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