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31號
TPHM,102,上訴,231,2013051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慧中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
被   告 鄭家佩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又新 律師
被   告 吳春臺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張勝傑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7頁第2行即理由欄六之㈢第13行關於被告「鄭家佩」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慧中」。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六之㈢關於被告「鄭家佩」與正洋旅行社並無 底薪約定之記載,係被告「羅慧中」之誤載,此觀之同段後 續載明為被告羅慧中與正洋旅行社之關係甚明。前開誤寫核 屬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