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45號
TPHM,102,上更(一),45,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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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鴻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和成
指定辯護人 林傳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昌陳和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陳和成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殺人等罪 ,均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上訴審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5年6月、28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 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 ,至102年6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蔡鴻昌陳和成犯罪 嫌疑重大,其等所涉共同殺人、共同殺人未遂等罪,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上訴審判處重刑,基 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 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人之必要,被告蔡鴻昌陳和成應 自102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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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